C.2.1 錨桿基本試驗的地質條件、錨桿材料和施工工藝等應與工程錨桿一致。
C.2.2 基本試驗時最大的試驗荷載不應超過桿體標準值的0.85倍,普通鋼筋不應超過其屈服值0.90倍。
C.2.3 基本試驗主要目的是確定錨固體與巖土層間粘結強度極限標準值、錨桿設計參數(shù)和施工工藝。試驗錨桿的錨固長度和錨桿根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進行確定錨固體與巖土層間粘結強度極限標準值、驗證桿體與砂漿間粘結強度極限標準值的試驗時,為使錨固體與地層間首先破壞,當錨固段長度取設計錨固長度時應增加錨桿鋼筋用量,或采用設計錨桿時應減短錨固長度,試驗錨桿的錨固長度對硬質巖取設計錨固長度的0.40倍,對軟質巖取設計錨固長度的0.60倍;
2 當進行確定錨固段變形參數(shù)和應力分布的試驗時,錨固段長度應取設計錨固長度;
3 每種試驗錨桿數(shù)量均不應少于3根。
C.2.4 錨桿基本試驗應采用循環(huán)加、卸荷法,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級荷載施加或卸除完畢后,應立即測讀變形量;
2 在每級加荷等級觀測時間內,測讀位移不應少于3次,每級荷載穩(wěn)定標準為3次百分表讀數(shù)的累計變位量不超過0.10mm;穩(wěn)定后即可加下一級荷載;
3 在每級卸荷時間內,應測讀錨頭位移2次,荷載全部卸除后,再測讀2次~3次;
4 加、卸荷等級、測讀間隔時間宜按表C.2.4確定。
表C.2.4 錨桿基本試驗循環(huán)加、卸荷等級與位移觀測間隔時間

C.2.5 錨桿試驗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視為破壞,應終止加載:
1 錨頭位移不收斂,錨固體從巖土層中拔出或錨桿從錨固體中拔出;
2 錨頭總位移量超過設計允許值;
3 土層錨桿試驗中后一級荷載產生的錨頭位移增量,超過上一級荷載位移增量的2倍。
C.2.6 試驗完成后,應根據(jù)試驗數(shù)據(jù)繪制:荷載-位移(Q-s)曲線、荷載-彈性位移(Q-se)曲線、荷載-塑性位移(Q-sp)曲線。
C.2.7 拉力型錨桿彈性變形在最大試驗荷載作用下,所測得的彈性位移量應超過該荷載下桿體自由段理論彈性伸長值的80%,且小于桿體自由段長度與1/2錨固段之和的理論彈性伸長值。
C.2.8 錨桿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取破壞荷載前一級的荷載值;在最大試驗荷載作用下未達到本規(guī)范附錄C第C.2.5條規(guī)定的破壞標準時,錨桿極限承載力取最大荷載值為標準值。
C.2.9 當錨桿試驗數(shù)量為3根,各根極限承載力值的最大差值小于30%時,取最小值作為錨桿的極限承載力標準值;若最大差值超過30%,應增加試驗數(shù)量,按95%的保證概率計算錨桿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C.2.10 基本試驗的鉆孔,應鉆取芯樣進行巖石力學性能試驗。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