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在滿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體型應力求簡單。當建筑體型比較復雜時,宜根據(jù)其平面形狀和高度差異情況,在適當部位用沉降縫將其劃分成若干個剛度較好的單元;當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較大時,可將兩者隔開一定距離,當拉開距離后的兩單元必須連接時,應采用能自由沉降的連接構造。
7.3.2 當建筑物設置沉降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設置沉降縫:
1)建筑平面的轉折部位;
2)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處;
3)長高比過大的砌體承重結構或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適當部位;
4)地基土的壓縮性有顯著差異處;
5)建筑結構或基礎類型不同處;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處。
2. 沉降縫應有足夠的寬度,沉降縫寬度可按表7.3.2選用。
表7.3.2 房屋沉降縫的寬度

7.3.3 相鄰建筑物基礎間的凈距,可按表7.3.3選用。
表7.3.3 相鄰建筑物基礎間的凈距(m)

注:1. 表中L為建筑物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m);Hf為自基礎底面標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當被影響建筑的長高比為1.5<(L/Hf)<2.0時,其間凈距可適當縮小。
7.3.4 相鄰高聳結構或對傾斜要求嚴格的構筑物的外墻間隔距離,應根據(jù)傾斜允許值計算確定。
7.3.5 建筑物各組成部分的標高,應根據(jù)可能產生的不均勻沉降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1. 室內地坪和地下設施的標高,應根據(jù)預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設備之間)有聯(lián)系時,可將沉降較大者標高提高。
2. 建筑物與設備之間,應留有凈空。當建筑物有管道穿過時,應預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頭等。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