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對于不符合防護性能要求或達到退役、報廢年限的個人防護裝備應及時予以退役和報廢。
9.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防護裝備應予退役:
a) 自出廠日起計算已達到設計壽命的;
b) 主要防護指標已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
c) 同廠家、同種類產品因設計和質量原因在使用過程中造成過人員傷亡事故的;
d) 使用過的一次性裝備;
e) 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xù)服役的。
9.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防護裝備應予報廢:
a) 破損嚴重,不具備修復價值的;
b) 喪失保護功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c) 屬于已經淘汰的裝備;
d) 因其他原因需要做報廢處理的。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