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 消防組織應建立消防員心理健康保障機制,保障機制應包含以下內容:
a) 心理健康知識普及;
b) 心理測試、分析;
c) 心理訓練;
d) 心理疏導、咨詢、診治。
12.7.2 消防醫(yī)生應在消防員的心理壓力緩解過程中提供心理健康咨詢和指導。
12.7.3 消防組織應建立由心理學專家、學者和醫(yī)師組成的心理咨詢專家委員會。
12.7.4 消防組織應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心理健康服務隊伍。
12.7.5 消防組織應提供相應的心理健康服務教材及服務設施。
12.7.6 消防組織應實施以下列內容為主體的消防員心理素質訓練:
a) 實戰(zhàn)模擬訓練,以增強現(xiàn)場作業(yè)的心理適應能力為目的;
b) 業(yè)務和體能訓練,以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為目的;
c) 心理健康輔導,以提高消防員心理保健意識為目的;
d) 群體心理訓練,對每個消防員的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特征施以影響。
12.7.7 消防員心理性疾病的診斷應由心理咨詢專家委員會具體實施。
12.7.8 消防組織應安排確診患有心理性疾病的消防員接受治療或療養(yǎng)。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