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污水的回用應根據回用對象對水質的要求確定,可采用混凝沉淀、氣浮、過濾、活性炭吸附、膜處理、電吸附、化學氧化、殺菌等工藝技術的一種或幾種組合進行處理。
10.1.2 再生水宜用于循環(huán)冷卻水的補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設計流量應按最高時水量計。
10.1.4 再生水管道的材質應根據水質、水壓、外部荷載、地質條件,以及安裝施工方便、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
10.1.5 再生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再生水管道明裝時應有規(guī)定的標志顏色,埋地時應有帶狀標志。
10.1.6 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宜少于2個(格),并宜并聯(lián)設計,供水可暫時中斷或有其他保障措施保證供水時,可設1個(格)。再生水池(罐)的容積應按供水和用水變化情況確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10.1.7 當再生水需要進行除鹽處理時,應經技術經濟比較,根據回用源水的含鹽量和再生水的水質要求,選擇深度處理工藝。
條文說明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本條給出的回用處理工藝是目前常用的經濟可行的工藝。其中,電吸附在石化行業(yè)中適用于對除鹽要求不高的、以循環(huán)冷卻水為回用目標的污水回用處理工藝,具有對石化類有機污染物有一定耐受能力、部分除鹽、除鹽率可以根據用水要求適當調節(jié)、運行成本低、無二次污染、維護簡單等特點。電吸附工藝要求進水含鹽量小于3000mg/L,石油類污染物不大于3mg/L。目前,電吸附技術已有在石油化工、市政、煤礦、煤化工、冶金污水回用中應用的成功案例。
10.1.2 化工生產是用水大戶,把化工企業(yè)或化工區(qū)的污水處理后回用于本企業(yè)或化工區(qū),技術經濟上會更合理,特別是用作工業(yè)循環(huán)冷卻水的補充水,由于循環(huán)冷卻水補充水的水質要求相對較低,補充水量占工廠用水量的份額很大,直接影響工業(yè)節(jié)水,以目前的技術水平,處理后的污水用于循環(huán)冷卻水的補充水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可行的,是合理的,因此,污水回用應優(yōu)先考慮用作循環(huán)冷卻水的補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按最高日最高時用水量設計是為了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用戶用水要求。
10.1.4 再生水管道包括原水輸水管道和再生水供水管道,本條對管材的選擇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設計中應作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適的管材。一般情況,當再生水管道管徑大于200mm時,可以選用碳鋼管、碳鋼襯膠、碳鋼襯塑管;當再生水管道的管徑較小時,且位于室內或管溝中,除上述幾種管材,也可以選用ABS塑料管、PE(聚乙烯)管、UPVC(改性聚氯乙烯)管、鋁塑復合管,特殊的情況也可選擇不銹鋼管材,具體設計時應按照加工方便、經濟實用的原則進行選擇。
10.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再生水不屬于生活飲用水,為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系統(tǒng),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為防止管道誤接,再生水管道明裝時應涂上規(guī)定標志顏色和再生水字樣,埋地時應設置規(guī)定的帶狀標志,閘門井井蓋應鑄上再生水字樣。
10.1.6 為保障再生水系統(tǒng)的安全供水,考慮構筑物的清洗檢修,各類構筑物(如反應池、過濾池、儲存池等)不宜少于2個(格),并應并聯(lián)連接,以便切換。但對于供水可暫時中斷或有其他措施保證供水的,如可采用類似水源供水的可設1格(座)。關于再生水池容積不宜小于日處理量的10%,是按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335的規(guī)定。
10.1.7 當需要進行除鹽處理時,在離子交換、反滲透或反滲透加離子交換以及電吸附工藝均可選擇時,應對設備投資、運行管理費用、環(huán)境要求等進行經濟比較后,確定合適的工藝。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反滲透膜元件的價格較高,一般認為總含鹽量TDS>500mg/L時,采用反滲透裝置較為經濟。隨著反滲透技術不斷提高,膜材料的價格降低,在TDS低時,如300mg/L、200mg/L甚至更低時也可采用反滲透技術,具體應用時,要根據經濟、社會效益比較確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