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整車要求
12.1.1.1 泵浦消防車(以下簡稱“泵浦車”)應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關要求。
12.1.1.2 泵浦車的燃油箱容量應滿足泵浦車行駛100km后,在消防車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
12.1.1.3 泵浦車應有發(fā)動機轉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機構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穩(wěn)定的發(fā)動機轉速,操作人員在消防泵操作處應能看清所有壓力顯示裝置、消防泵轉速顯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12.1.1.4 泵浦車各自動控制機構應有應急措施。
12.1.1.5 消防泵出口和進口處應提供測試用接口,接口規(guī)格為M10×1.5mm的外螺紋,螺紋長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應便于外接壓力表的安裝,并標注標識。
12.1.1.6 主操作面板區(qū)域離地1.2m以上不應有大于65mm口徑的出水口。
12.1.1.7 配備了車載式供水系統(tǒng)的泵浦車,其吸水模塊和增壓模塊如釆用電啟動模式,應設置外部蓄電池充電接口。
12.1.1.8 車載式供水系統(tǒng)所有模塊應設置警示裝置、示廓裝置。
12.1.2 底盤改制要求
12.1.2.1 泵浦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2.1.2.2 液壓系統(tǒng)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氣管的位置應設隔熱防護措施。
12.1.3 標識要求
12.1.3.1 泵浦車操作處的操作說明應符合附錄B中B.1.1的要求。
12.1.3.2 泵浦車各按鈕和開關均應設置圖形或文字的操作標識。
12.1.3.3 泵浦車各危險處應設置警示標志。
12.1.3.4 泵浦車的操作說明、操作標識和警示標志參見附錄A。
12.1.4 消防專用裝置要求
12.1.4.1 泵浦車配備的消防水力系統(tǒng)性能應符合GB 7956.2的相關要求。
12.1.4.2 配備供水系統(tǒng)的泵浦消防車,供水系統(tǒng)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12.1.5 隨車吊要求
12.1.5.1 在車輛行駛狀態(tài)時,隨車吊回轉部分不應發(fā)生相對轉動,吊臂應能固定、鎖緊牢靠。
12.1.5.2 隨車吊的最大額定起升載荷應大于吸水裝置的質量。
12.1.5.3 隨車吊的最大工作幅度應滿足吸水裝置的放置要求,吸水裝置的質量應小于在該幅度下的額定起升載荷。
12.1.5.4 隨車吊臂頭部、吊鉤等突出部位,應涂刷警示標志。
12.1.5.5 配有卷揚機構的隨車吊,在卷揚機構上應設置使鋼絲繩排列整齊的排線或導線裝置。
12.1.5.6 應在操作人員可見處設置隨車吊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稱、產品名稱和型號、額定起升載荷及所對應幅度等內容,標牌的固定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2.1的要求。
12.1.5.7 隨車吊動作應平穩(wěn)、準確,不應有爬行、振顫、卡阻等異?,F(xiàn)象,不應有漏油、機件損壞等異?,F(xiàn)象或故障。
12.1.1.1 泵浦消防車(以下簡稱“泵浦車”)應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關要求。
12.1.1.2 泵浦車的燃油箱容量應滿足泵浦車行駛100km后,在消防車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
12.1.1.3 泵浦車應有發(fā)動機轉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機構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穩(wěn)定的發(fā)動機轉速,操作人員在消防泵操作處應能看清所有壓力顯示裝置、消防泵轉速顯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12.1.1.4 泵浦車各自動控制機構應有應急措施。
12.1.1.5 消防泵出口和進口處應提供測試用接口,接口規(guī)格為M10×1.5mm的外螺紋,螺紋長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應便于外接壓力表的安裝,并標注標識。
12.1.1.6 主操作面板區(qū)域離地1.2m以上不應有大于65mm口徑的出水口。
12.1.1.7 配備了車載式供水系統(tǒng)的泵浦車,其吸水模塊和增壓模塊如釆用電啟動模式,應設置外部蓄電池充電接口。
12.1.1.8 車載式供水系統(tǒng)所有模塊應設置警示裝置、示廓裝置。
12.1.2 底盤改制要求
12.1.2.1 泵浦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2.1.2.2 液壓系統(tǒng)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氣管的位置應設隔熱防護措施。
12.1.3 標識要求
12.1.3.1 泵浦車操作處的操作說明應符合附錄B中B.1.1的要求。
12.1.3.2 泵浦車各按鈕和開關均應設置圖形或文字的操作標識。
12.1.3.3 泵浦車各危險處應設置警示標志。
12.1.3.4 泵浦車的操作說明、操作標識和警示標志參見附錄A。
12.1.4 消防專用裝置要求
12.1.4.1 泵浦車配備的消防水力系統(tǒng)性能應符合GB 7956.2的相關要求。
12.1.4.2 配備供水系統(tǒng)的泵浦消防車,供水系統(tǒng)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12.1.5 隨車吊要求
12.1.5.1 在車輛行駛狀態(tài)時,隨車吊回轉部分不應發(fā)生相對轉動,吊臂應能固定、鎖緊牢靠。
12.1.5.2 隨車吊的最大額定起升載荷應大于吸水裝置的質量。
12.1.5.3 隨車吊的最大工作幅度應滿足吸水裝置的放置要求,吸水裝置的質量應小于在該幅度下的額定起升載荷。
12.1.5.4 隨車吊臂頭部、吊鉤等突出部位,應涂刷警示標志。
12.1.5.5 配有卷揚機構的隨車吊,在卷揚機構上應設置使鋼絲繩排列整齊的排線或導線裝置。
12.1.5.6 應在操作人員可見處設置隨車吊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稱、產品名稱和型號、額定起升載荷及所對應幅度等內容,標牌的固定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2.1的要求。
12.1.5.7 隨車吊動作應平穩(wěn)、準確,不應有爬行、振顫、卡阻等異?,F(xiàn)象,不應有漏油、機件損壞等異?,F(xiàn)象或故障。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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