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 整車要求
30.1.1.1 軌道消防車(以下簡稱“軌道車”)應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關要求。
30.1.1.2 軌道車的燃油箱容量應滿足行駛100km后,消防泵在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30.1.1.3 軌道車配備的排煙裝置和照明裝置救援時舉升高度不宜大于4.5m,如舉升高度大于4.5m,應有超高報警。
30.1.2 底盤改制的要求
30.1.2.1 軌道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0.1.2.2 軌道車的軌道裝置與底盤連接應可靠。
30.1.3 標識要求
30.1.3.1 軌道車的排煙裝置、照明系統、車前炮和自保系統等裝置操作處應有操作說明。
30.1.3.2 軌道車各按鈕和開關均應設置圖形或文字的操作標識。
30.1.3.3 軌道車上高溫、高壓和高速回轉等危險部位均應設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員存在危險的警示標志。
30.1.3.4 軌道車的操作說明,操作標識和警示標志參見附錄A。
30.1.4 液壓系統要求
軌道車的液壓系統應符合GB 7956.14的相關要求。
30.1.5 控制柜要求
軌道車的控制柜應符合GB 7956.14的相關要求。
30.1.6 消防裝置要求
30.1.6.1 軌道車配置的消防裝置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17的要求。
30.1.6.2 軌道車車前炮性能應符合GB 19156和GB 19157的要求,回轉范圍應涵蓋-75°〜75°。
30.1.6.3 軌道車應設置駕乘室和輪胎自保系統,自保系統在額定壓力工作時,消防炮應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30.1.6.4 軌道車配備的排煙裝置應符合25.1.4.5、25.1.4.6、25.1.5、25.1.6的要求。
30.1.7 軌道輪舉升裝置要求
30.1.7.1 軌道輪應符合TB/T 449的相關要求。
30.1.7.2 軌道車應設置底盤懸架鎖止機構。
30.1.7.3 軌道車在公路行駛狀態(tài)下,軌道行駛機構的舉升裝置應能可靠鎖止。
31.1.7.4 軌道舉升裝置應工作可靠,不應出現油溫過熱、機械干涉等情況。
30.1.7.5 底盤懸架鎖止機構應進行可靠性試驗,不應出現脫鉤、干涉等情況。
30.1.8 軌道行駛裝置要求
30.1.8.1 軌道車液壓油箱容積應滿足軌道車連續(xù)行駛100km后,消防泵在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
30.1.8.2 軌道車在軌道行駛過程中,軌道行駛機構應能可靠鎖止。
30.1.8.3 軌道車進行行駛可靠性試驗后,液壓油溫度應不大于90℃。試驗過程中,不應出現液壓機構顫抖、爬行、卡阻現象;液壓元器件不應有漏油、滲油、機件損壞現象;軌道輪不應出現摩擦過熱現象;車身不應出現嚴重晃動。試驗結束后,制動性能應滿足30.1.8.7的要求。
30.1.8.4 軌道車的液壓系統操作處應有壓力顯示。
30.1.8.5 軌道車舉升機構和行駛機構的液壓系統應設置溢流閥。
30.1.8.6 軌道車在軌道上的最高車速應不小于30km/h。
30.1.8.7 軌道車在軌道上30km/h制動距離應不大于50m。
30.1.9 駕乘室要求
30.1.9.1 軌道車在行駛狀態(tài)下,其排煙裝置、照明系統、車前炮和自保系統均應能在駕駛室內操控。
30.1.9.2 駕駛室內的儀器儀表應能顯系統工作壓力、液壓系統工作壓力和罐體液位。
30.1.9.3 自保系統應能在軌道車行駛狀態(tài)下啟動和關閉。
30.1.9.4 軌道車應設置軌道輪的視頻監(jiān)控裝置。
30.1.9.5 軌道車應設置倒車影像裝置。
30.1.9.6 配備增壓功能的駕駛室,其增壓時間應不小于45min,增壓壓力應不小于50Pa。
30.1.1.1 軌道消防車(以下簡稱“軌道車”)應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關要求。
30.1.1.2 軌道車的燃油箱容量應滿足行駛100km后,消防泵在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30.1.1.3 軌道車配備的排煙裝置和照明裝置救援時舉升高度不宜大于4.5m,如舉升高度大于4.5m,應有超高報警。
30.1.2 底盤改制的要求
30.1.2.1 軌道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0.1.2.2 軌道車的軌道裝置與底盤連接應可靠。
30.1.3 標識要求
30.1.3.1 軌道車的排煙裝置、照明系統、車前炮和自保系統等裝置操作處應有操作說明。
30.1.3.2 軌道車各按鈕和開關均應設置圖形或文字的操作標識。
30.1.3.3 軌道車上高溫、高壓和高速回轉等危險部位均應設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員存在危險的警示標志。
30.1.3.4 軌道車的操作說明,操作標識和警示標志參見附錄A。
30.1.4 液壓系統要求
軌道車的液壓系統應符合GB 7956.14的相關要求。
30.1.5 控制柜要求
軌道車的控制柜應符合GB 7956.14的相關要求。
30.1.6 消防裝置要求
30.1.6.1 軌道車配置的消防裝置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17的要求。
30.1.6.2 軌道車車前炮性能應符合GB 19156和GB 19157的要求,回轉范圍應涵蓋-75°〜75°。
30.1.6.3 軌道車應設置駕乘室和輪胎自保系統,自保系統在額定壓力工作時,消防炮應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30.1.6.4 軌道車配備的排煙裝置應符合25.1.4.5、25.1.4.6、25.1.5、25.1.6的要求。
30.1.7 軌道輪舉升裝置要求
30.1.7.1 軌道輪應符合TB/T 449的相關要求。
30.1.7.2 軌道車應設置底盤懸架鎖止機構。
30.1.7.3 軌道車在公路行駛狀態(tài)下,軌道行駛機構的舉升裝置應能可靠鎖止。
31.1.7.4 軌道舉升裝置應工作可靠,不應出現油溫過熱、機械干涉等情況。
30.1.7.5 底盤懸架鎖止機構應進行可靠性試驗,不應出現脫鉤、干涉等情況。
30.1.8 軌道行駛裝置要求
30.1.8.1 軌道車液壓油箱容積應滿足軌道車連續(xù)行駛100km后,消防泵在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xù)工作2h。
30.1.8.2 軌道車在軌道行駛過程中,軌道行駛機構應能可靠鎖止。
30.1.8.3 軌道車進行行駛可靠性試驗后,液壓油溫度應不大于90℃。試驗過程中,不應出現液壓機構顫抖、爬行、卡阻現象;液壓元器件不應有漏油、滲油、機件損壞現象;軌道輪不應出現摩擦過熱現象;車身不應出現嚴重晃動。試驗結束后,制動性能應滿足30.1.8.7的要求。
30.1.8.4 軌道車的液壓系統操作處應有壓力顯示。
30.1.8.5 軌道車舉升機構和行駛機構的液壓系統應設置溢流閥。
30.1.8.6 軌道車在軌道上的最高車速應不小于30km/h。
30.1.8.7 軌道車在軌道上30km/h制動距離應不大于50m。
30.1.9 駕乘室要求
30.1.9.1 軌道車在行駛狀態(tài)下,其排煙裝置、照明系統、車前炮和自保系統均應能在駕駛室內操控。
30.1.9.2 駕駛室內的儀器儀表應能顯系統工作壓力、液壓系統工作壓力和罐體液位。
30.1.9.3 自保系統應能在軌道車行駛狀態(tài)下啟動和關閉。
30.1.9.4 軌道車應設置軌道輪的視頻監(jiān)控裝置。
30.1.9.5 軌道車應設置倒車影像裝置。
30.1.9.6 配備增壓功能的駕駛室,其增壓時間應不小于45min,增壓壓力應不小于50Pa。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