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存放、運輸液體金屬和熔渣的場所,不應設有積水的溝、坑等。如生產確需設置地面溝或坑等時,必須有嚴密的防水措施,且車間地面標高應高出廠區(qū)地面標高0.3m及以上。
5.3.2 煉鐵、煉鋼等有液體金屬與熔渣運作的廠房,必須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飄雨等措施。
5.3.3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供上述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
5.3.4 電力裝置設計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區(qū)域劃分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C的規(guī)定。
5.3.5 廠房和倉庫的其他防爆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條文說明
5.3 建(構)筑物防爆
5.3.1、5.3.2 對于一般建筑防爆所指的爆炸主要是指可燃氣體(如煤氣、乙炔氣、氫氣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氣(如汽油、酒精等液體的蒸發(fā)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以及可燃粉塵(如煤粉、鋁粉、鎂粉等)和可燃纖維(如棉纖維、腈綸纖維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而在鋼鐵冶金企業(yè)中的某些廠房除存在上述爆炸危險外,其煉鐵、煉鋼等有液體金屬(鐵水、鋼水)和液體熔渣運作的廠房內,一旦有一定量的水與液體金屬或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脹,將產生極為猛烈的爆炸,會將大量的液體金屬或熔渣拋向空中,破壞力很大。為防止這類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條文中嚴格規(guī)定這類廠房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廠區(qū)地面0.3m以上,以防暴雨時廠房進水,同時應確保廠房內不得有存水的坑、溝等,尤其要嚴防廠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飄雨。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不少熱加工廠房的開敞式通風天窗,在大風雨的情況下多有飄雨現(xiàn)象,因此,設計時應采取更為嚴密可靠的防飄雨措施。
6.1.1 井(坑)口處的建(構)筑物構件宜采用不燃燒體,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機房和井口配電室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2 空壓機室、機修間、井口倉庫和辦公室等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
6.1.2 地下礦井(含露天礦平硐溜井系統(tǒng)和井下帶式運輸系統(tǒng))應設置2個及2 個以上的出口。
6.1.3 礦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需要支護時,宜采用混凝土錨桿、錨網及鋼材支架。若采用木材支架時,木材支護段應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裝油庫應布置在井底車場15.0m以外,且其儲量不應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庫與主運輸通道的連接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且不應與易燃材料共用一個硐室。
6.1.5 容易自燃的礦山,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黃泥灌漿或充填采礦法。
2 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
3 回采必須專設降溫水管及增設降溫風機。
4 通向采空區(qū)的廢舊坑道應及時密閉。
6.1.6 選礦焙燒廠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輸送不同溫度焙燒產品的帶式輸送機應選用不同耐熱性能的輸送帶。
2 焙燒廠房搬出機跨間的頂部應設排霧天窗。
條文說明
6.1 采礦和選礦
采礦和選礦的工藝組成及范圍如下:
1 露天采礦工藝包括開拓運輸系統(tǒng)(如鐵路、公路、平硐溜井、架空索道、帶式運輸及聯(lián)合開拓)、開溝采剝系統(tǒng)、供水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供配電系統(tǒng)、壓氣系統(tǒng)。還有機修、倉貯、化驗、行政福利等輔助設施。
2 地下采礦工藝包括開拓系統(tǒng)(如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及聯(lián)合開拓)、回采系統(tǒng)、運輸系統(tǒng)、提升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供水系統(tǒng)、通風系統(tǒng)、壓氣系統(tǒng)、供配電系統(tǒng)。地下輔助設施有設備修理、倉貯等。地面生產及輔助設施同露天礦。
3 選礦工藝包括破碎篩分(洗礦)系統(tǒng)、磨礦選別系統(tǒng)、脫水系統(tǒng)、尾礦系統(tǒng)。若采用焙燒工藝時,還有焙燒系統(tǒng)。
針對以上工藝流程,確定重點的防火區(qū)域或主要建(構)筑物及設施是井(坑)口建(構)筑物、井下硐室、供配電設施以及選礦焙燒廠、選礦藥劑制備廠和藥劑庫。
6.1.1 井(坑)口建(構)筑物如壓縮空氣站、多繩提升井塔、提升機房、帶式輸送機及驅動站、通風機房、鋼(鋼筋混凝土)井架、架空索道站及支架均宜采用不燃燒體材料建造。
6.1.3 以往礦山發(fā)生火災與木材支護有極大關系,隨著工業(yè)發(fā)展,支護材料越來越多地采用混凝土、鋼材等不燃材料,到目前為止,多數礦山已基本不用和少用木材支護。但在小型礦山仍存在用木材作為支護材料的情況。如2004年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鎮(zhèn)一鐵礦,由于電焊引燃用于支護的荊笆上,發(fā)生火災,造成106人被困井下,70名礦工遇難的惡性事故。因此,本規(guī)范規(guī)定若采用木材支護,應在木材支護段采用阻燃電纜和鋪設消防水管,設置消火栓等滅火設施。
6.1.4 根據目前冶金地下礦山規(guī)模及采用的柴油設備情況,柴油油耗量在300~1000kg/d以內,因此井下桶裝油庫應布置在距離井底車場15.0m以外;有的礦山將桶裝油庫設在鏟運機修理銅室內,這種布置對消防十分不利,應分開設置。
6.1.5 容易自燃的礦山主要指含硫較高的錳礦,含硫高的鐵礦及硫鐵礦。
1 采用后退式回采,可以在礦山工作面發(fā)生火災時,隔絕火區(qū),更易恢復生產。實踐已經證實,采用黃泥灌漿對防火有一定效果,特別是采用充填采礦法可基本杜絕火災發(fā)生。
2 因抽出式通風會使火區(qū)有毒氣體及高溫礦塵更易溢入工作面,嚴重惡化工作面作業(yè)條件,并使主扇遭受酸霧快速腐蝕,故應采用壓入式通風。
3 為防止工作面鉆孔內炸藥自爆,須采取工作面降溫,降低孔底溫度。
4 及時密閉采空區(qū)是防止火災發(fā)生的有效辦法。
5.3.2 煉鐵、煉鋼等有液體金屬與熔渣運作的廠房,必須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飄雨等措施。
5.3.3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供上述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
5.3.4 電力裝置設計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區(qū)域劃分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C的規(guī)定。
5.3.5 廠房和倉庫的其他防爆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條文說明
5.3 建(構)筑物防爆
5.3.1、5.3.2 對于一般建筑防爆所指的爆炸主要是指可燃氣體(如煤氣、乙炔氣、氫氣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氣(如汽油、酒精等液體的蒸發(fā)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以及可燃粉塵(如煤粉、鋁粉、鎂粉等)和可燃纖維(如棉纖維、腈綸纖維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而在鋼鐵冶金企業(yè)中的某些廠房除存在上述爆炸危險外,其煉鐵、煉鋼等有液體金屬(鐵水、鋼水)和液體熔渣運作的廠房內,一旦有一定量的水與液體金屬或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脹,將產生極為猛烈的爆炸,會將大量的液體金屬或熔渣拋向空中,破壞力很大。為防止這類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條文中嚴格規(guī)定這類廠房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廠區(qū)地面0.3m以上,以防暴雨時廠房進水,同時應確保廠房內不得有存水的坑、溝等,尤其要嚴防廠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飄雨。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不少熱加工廠房的開敞式通風天窗,在大風雨的情況下多有飄雨現(xiàn)象,因此,設計時應采取更為嚴密可靠的防飄雨措施。
6.1.1 井(坑)口處的建(構)筑物構件宜采用不燃燒體,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機房和井口配電室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2 空壓機室、機修間、井口倉庫和辦公室等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
6.1.2 地下礦井(含露天礦平硐溜井系統(tǒng)和井下帶式運輸系統(tǒng))應設置2個及2 個以上的出口。
6.1.3 礦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需要支護時,宜采用混凝土錨桿、錨網及鋼材支架。若采用木材支架時,木材支護段應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裝油庫應布置在井底車場15.0m以外,且其儲量不應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庫與主運輸通道的連接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且不應與易燃材料共用一個硐室。
6.1.5 容易自燃的礦山,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黃泥灌漿或充填采礦法。
2 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
3 回采必須專設降溫水管及增設降溫風機。
4 通向采空區(qū)的廢舊坑道應及時密閉。
6.1.6 選礦焙燒廠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輸送不同溫度焙燒產品的帶式輸送機應選用不同耐熱性能的輸送帶。
2 焙燒廠房搬出機跨間的頂部應設排霧天窗。
條文說明
6.1 采礦和選礦
采礦和選礦的工藝組成及范圍如下:
1 露天采礦工藝包括開拓運輸系統(tǒng)(如鐵路、公路、平硐溜井、架空索道、帶式運輸及聯(lián)合開拓)、開溝采剝系統(tǒng)、供水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供配電系統(tǒng)、壓氣系統(tǒng)。還有機修、倉貯、化驗、行政福利等輔助設施。
2 地下采礦工藝包括開拓系統(tǒng)(如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及聯(lián)合開拓)、回采系統(tǒng)、運輸系統(tǒng)、提升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供水系統(tǒng)、通風系統(tǒng)、壓氣系統(tǒng)、供配電系統(tǒng)。地下輔助設施有設備修理、倉貯等。地面生產及輔助設施同露天礦。
3 選礦工藝包括破碎篩分(洗礦)系統(tǒng)、磨礦選別系統(tǒng)、脫水系統(tǒng)、尾礦系統(tǒng)。若采用焙燒工藝時,還有焙燒系統(tǒng)。
針對以上工藝流程,確定重點的防火區(qū)域或主要建(構)筑物及設施是井(坑)口建(構)筑物、井下硐室、供配電設施以及選礦焙燒廠、選礦藥劑制備廠和藥劑庫。
6.1.1 井(坑)口建(構)筑物如壓縮空氣站、多繩提升井塔、提升機房、帶式輸送機及驅動站、通風機房、鋼(鋼筋混凝土)井架、架空索道站及支架均宜采用不燃燒體材料建造。
6.1.3 以往礦山發(fā)生火災與木材支護有極大關系,隨著工業(yè)發(fā)展,支護材料越來越多地采用混凝土、鋼材等不燃材料,到目前為止,多數礦山已基本不用和少用木材支護。但在小型礦山仍存在用木材作為支護材料的情況。如2004年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鎮(zhèn)一鐵礦,由于電焊引燃用于支護的荊笆上,發(fā)生火災,造成106人被困井下,70名礦工遇難的惡性事故。因此,本規(guī)范規(guī)定若采用木材支護,應在木材支護段采用阻燃電纜和鋪設消防水管,設置消火栓等滅火設施。
6.1.4 根據目前冶金地下礦山規(guī)模及采用的柴油設備情況,柴油油耗量在300~1000kg/d以內,因此井下桶裝油庫應布置在距離井底車場15.0m以外;有的礦山將桶裝油庫設在鏟運機修理銅室內,這種布置對消防十分不利,應分開設置。
6.1.5 容易自燃的礦山主要指含硫較高的錳礦,含硫高的鐵礦及硫鐵礦。
1 采用后退式回采,可以在礦山工作面發(fā)生火災時,隔絕火區(qū),更易恢復生產。實踐已經證實,采用黃泥灌漿對防火有一定效果,特別是采用充填采礦法可基本杜絕火災發(fā)生。
2 因抽出式通風會使火區(qū)有毒氣體及高溫礦塵更易溢入工作面,嚴重惡化工作面作業(yè)條件,并使主扇遭受酸霧快速腐蝕,故應采用壓入式通風。
3 為防止工作面鉆孔內炸藥自爆,須采取工作面降溫,降低孔底溫度。
4 及時密閉采空區(qū)是防止火災發(fā)生的有效辦法。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