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嚴禁在鐵路橋梁上敷設,且不應在橋梁范圍內的上方跨越,并不宜在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
4.2.2 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在鐵路橋梁(非主河道區(qū)段)下方可直埋通過或設防護涵通過。當設置防護涵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1.5條的有關要求,直埋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 m,管道上方應埋設鋼筋混凝土板。鋼筋混凝土板的寬度應大于管道外徑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 mm,板底面距管頂距離不宜小于0.5 m,板的埋設長度不應小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范圍。鋼筋混凝土板上方應埋設警示帶,穿越段的起始點以及中間每隔10 m處應設置地面穿越標志。
? ?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 m。
? ?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0 m。施工過程中應對橋梁墩臺、管道進行安全防護。
4.2.3 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游或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有關規(guī)定。
4.2.4 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不應從鐵路立交、行洪、灌溉、保護等既有涵洞內穿越,可從為管道預留的涵洞或原功能廢棄但結構完好的涵洞內穿越,既有涵洞應滿足本規(guī)范第4.1.5條的有關要求。
條文說明 4.2 管道穿越橋梁
4.2.2 本條主要根據(jù)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fā)《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能油氣〔2015〕392號)的有關要求對原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4.2.4 鐵路既有涵洞一般是為立交,且為排洪、灌溉、保護等功能而設置的涵洞。在原設計功能基礎上,再增加輸油、輸氣管道將無法保證其安全,同時也影響原使用功能,故不能從既有功能涵洞下穿越。對于原設計功能已廢棄但結構完好的既有涵洞,經(jīng)論證符合穿越條件時可以利用。
條文說明 4.2 管道穿越橋梁
4.2.2 本條主要根據(jù)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fā)《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能油氣〔2015〕392號)的有關要求對原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4.2.4 鐵路既有涵洞一般是為立交,且為排洪、灌溉、保護等功能而設置的涵洞。在原設計功能基礎上,再增加輸油、輸氣管道將無法保證其安全,同時也影響原使用功能,故不能從既有功能涵洞下穿越。對于原設計功能已廢棄但結構完好的既有涵洞,經(jīng)論證符合穿越條件時可以利用。


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