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場地地表豎向設計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取值不應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豎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與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比值可按表5.3.1確定。在活動斷裂附近,豎向峰值加速度宜采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
表5.3.1 豎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與水平向峰值加速度比值Kv

5.3.2 當豎向設計地震動參數采用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經專門研究的結果確定時,應不低于本規(guī)范第5.3.1條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
5.3 豎向設計地震動參數
5.3.1 場地豎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與水平向的比值與地震環(huán)境有關,近斷層處比值可達到或超過1.0,但隨著震中距的增加其比值會減少。為此,本標準確定了考慮地震環(huán)境影響的豎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與水平向比值的取值方案。但為了安全起見,同時限制了場地豎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取值應不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
5.3.2 本規(guī)范第5.1.1條中規(guī)定了特殊設防類軌道交通工程結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動參數應采用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經專門研究的結果確定,因此,場地豎向設計地震動參數的取值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經專門研究的結果取值。


鋼結構防火涂料 GB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