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防水工程的評定應包括防水設計、防水材料、防潮與防滲漏措施、防水工程質量和外觀質量5個分項,滿分為20分。
8.4.2 防水設計(4分)的評定應包括下述內容:
1 防水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
2 設計對防水材料提出的耐用指標要求。
評定方法:審閱設計文件。
8.4.3 防水材料(4分)的評定應包括下述內容:
1 防水材料的合格情況;
2 防水材料耐用指標的檢驗情況。
評定方法:審閱材料檢驗報告。
8.4.4 防潮與防滲漏措施(5分)的評定應包括下述內容:
1 首層墻體與地面的防潮措施;
2 外墻的防滲措施。
評定方法:審閱設計文件。
8.4.5 防水工程質量(4分) 的評定應包括下述內容:
1 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情況;
2 防水工程蓄水、淋水檢驗情況。
評定方法:審閱驗收資料。
8.4.6 外觀質量(3分)的評定內容應為:
防水工程外觀質量和墻體、頂棚與地面潮濕情況。
評定方法:現(xiàn)場檢查。
條文說明
8.4 防水工程與防潮措施
8.4.2 現(xiàn)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7 規(guī)定:屋面防水等級分成四級,對應的合理使用年限為Ⅰ級25年,Ⅱ級15年,Ⅲ級10年,Ⅳ級5年;本標準規(guī)定,申報性能認定住宅的屋面防水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相當于Ⅱ級),最高為不低于25年(相當于Ⅰ級)。衛(wèi)生間防水工程的實際使用壽命一般高于屋面防水工程的實際使用壽命。本標準規(guī)定的衛(wèi)生間防水工程設計使用年限,考慮了衛(wèi)生器具和相應管線的實際使用壽命因素。地下工程的防水一旦出現(xiàn)滲漏很難修復,因此其設計使用年限不宜低于50年。一般來說,地下防水工程宜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防水做法。
我國地域遼闊,氣候情況差異較大,根據(jù)氣候條件確定防水材料的耐用指標是必要的,如我國的東北等地區(qū)要考慮屋面防水材料的抗凍性能。
8.4.3 防水材料應為滿足相應耐用指標要求的合格產品。
8.4.5 淋水或蓄水是檢驗防水工程質量最直觀的方法之一,因此,對全部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均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8.4.6 我國現(xiàn)行國家標準對防水工程合格驗收有明確的規(guī)定,現(xiàn)場檢查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應檢查外墻是否滲漏,墻體、頂棚與地面是否潮濕。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