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空竞秃蜍囃?、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 確定人行道通行能力,應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實際凈寬度計算。
5.2.3 人行道寬度應按人行帶的倍數計算,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帶的寬度和通行能力應符合表5.2.3的規(guī)定。
人行帶寬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5.2.5 當道路寬度超過四條機動車道時,人行橫道應在車行道的中央分隔帶或機動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分隔帶上設置行人安全島。
5.2.6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
5.2.6.1 橫過交叉口的一個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時進入該路口的當量小汽車交通量大于1200輛/h時;
5.2.6.2 通過環(huán)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總量達18000人次/h,且同時進入環(huán)形交叉的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到2000輛/h時;
5.2.6.3 行人橫過城市快速路時;
5.2.6.4 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車通過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過1000人次或道口關閉的時間超過15min時。
5.2.7 人行天橋或地道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的要求,并與附近地上或者下建筑物密切結合;人行天橋或地道的出入口處應規(guī)劃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宜小于50m2。
5.2.8 地震多發(fā)地區(qū)的城市,人行立體過街設施宜采用地道。
條文說明
5.2 人行道、人行橫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5.2.3 一般一條人行帶寬度0.75m,步行速度取4km/h,人流密度取0.6人/m2,通行能力為1800人/h。車站碼頭、天橋、地道的一條人行帶寬度0.9m,步行速度取3.7km/h,人流密度取0.5人/m2,通行能力為1400人/h。
5.2.4 為了保證行人交通安全,避免因行人隨意橫穿干路而影響干路的車速,宜在相鄰兩個交叉口的路段中間加設一條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
5.2.8 地震區(qū)的人行立交設施若建于地面以上,災害發(fā)生時很可能因其坍塌而堵塞地面交通,影響緊急救援。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