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衛(wèi)生填埋技術標準》 CJJ 17—88(局部修訂公告 第19號)
3.0.4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qū):
一、專用水源蓄水層與地下水補給區(qū);
二、洪泛區(qū);
三、淤泥區(qū);
四、居民密集居住區(qū);
五、距公共場所或人畜供水點800m以內(nèi)的地區(qū);
六、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qū);
七、地下水水面與坑底距離2m以內(nèi)者;
八、活動的坍塌地帶、地震區(qū)、斷層區(qū)、地下蘊礦區(qū)、灰?guī)r坑及溶巖洞區(qū);
九、珍貴動植物棲息養(yǎng)殖區(qū)和國家大自然保護區(qū);
十、公園、風景、游覽區(qū),文物古跡區(qū),考古學、歷史學和生物學研究考察區(qū);
十一、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qū)。
4.0.2 填埋場必須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備自然防滲條件的填埋場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場,必須進行人工防滲,即場底及四壁用防滲材料作防滲處理。如:土工布、硬質(zhì)塑料等材料作防滲處理。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