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變速車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變速車道可分為直接式與平行式(圖7.3.1-1)。

圖7.3.1-1
2 變速車道宜另設車道,其寬度應由車行道,左側(cè)路緣帶、右側(cè)路緣帶組成,左側(cè)路緣帶應兼作主線的右側(cè)路緣帶(圖7.3.1—2)。車行道寬度可與直行方向干道的車道寬度相同或采用3.5m。

圖7.3.1-12 變速車道橫斷面組成
3 變速車道長度應為加速或減速車道長度與漸變段長度之和,變速車道長度與出入口漸變率應符合表7.3.1—1的規(guī)定,坡道上變速車道長度的修正數(shù)應符合表7.3.1—2的規(guī)定。
表7.3.1-1 變速車道長度與出入口漸變率

4 變速車道長度的選用除應符合表7.3.1—1規(guī)定的最小長度要求外,還應結(jié)合主線和匝道的設計車速、交通量、大型車所占比例等對變速車道長度驗算,按實際情況確定其合理的長度。
7.3.2 集散車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出入口端部間距不能滿足本規(guī)程表7.2.2的要求時,應設置集散車道。
2 集散車道的設計車速宜與匝道或輔路設計車速一致,集散車道應通過變速車道與直行車道相接。
3 互通式立體交叉內(nèi)的集散車道與直行車道應采用分隔設施或標線分隔。
條文說明
7.3 變速車道、集散車道
7.3.1 交通流駛出主線需要減速,駛?cè)胫骶€需要加速,因而需要增辟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其主要作用是減少駛出、駛?cè)胫骶€的交通對正常行駛主線交通的干擾。車輛完成駛?cè)?、駛出主線這一過程,可分為兩步:變速過程和車道轉(zhuǎn)換過程,因此車輛所需變速車道長度就是這兩個過程所需長度之和,即變速長度(加減速車道長度)和漸變段長度之和。
變速車道分為直接式和平行式兩種。直接式是以平緩的角度為原則進行設計,變速車道與匝道連接,車輛行駛軌跡平滑。平行式與直接式相比明顯強調(diào)了起終點、寬度漸變部分與車輛的行駛軌跡一致,但是必須走S形路線。凋查資料表明,駕駛員人多喜歡走直接式而不愿走平行式。由于加速車道比減速車道長,如采用直接式,則寬度漸變段變得細長而難于設計,因此,與互通式立交匝道相接的出入口,原則上減速車道采用直接式,加速車道采用平行式,當變速車道為雙車道時,均采用直接式。對于與輔路及地面道路相接的出入口,一般緊鄰輔路,受道路性質(zhì)和條件的限制,宜采用平行式。
根據(jù)車輛行駛特征和現(xiàn)行規(guī)范的要求,本規(guī)程中變速車道寬度確定為3.5m寬。根據(jù)《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1999,加減速車道標線寬0.45m,一般車行道分界線寬0.15m,若在道路幾何設計中不考慮標線寬度,在道路劃線后線間距寬度損失較大,如北京市四環(huán)路,加減速車道寬度劃線后僅為3.05m,車道的正常利用率大大下降,現(xiàn)場觀測到,由于該車道較窄,出主路的車輛大多到分流端處才出去,進主路的車輛一經(jīng)過合流端就匯入到主線車流中,加減速過程都在直行車道上完成,變速車道失去實際意義,因此在本規(guī)程中,結(jié)合現(xiàn)有情況及文通運行過程中的實際需求,在斷面布置中考慮這一因素,在變速車道與行車道之間增設一條0.5m寬路緣帶,作為施劃加減速標線的寬度。
1 加速車道長度的計算
(1)
式中
——加速車道長度(m);
—— 與主線合流必須達到的速度(m/s);
——鋪路或匝道的設計車速(m/s) ;
——平均加速度(m/s²)
2減速車道長度的計算
減速車道長度由兩部分組成:
(2)
式中
——減速車道長度(m);
——用發(fā)動機制減速長度(m);
——用制動·器減速長度(m)。
(3)
式中
——初速度(m/s);
——發(fā)動機制動加速度(m/s²)
——發(fā)動機制動加速度時間(s)
(4)
式中
——用發(fā)動機制動減速后的行駛速度(m/s);
——輔路或匝道的設計車速(m/s);
——制動器制動加速度(m/s²)。
3 過渡段長度的計算
平行式變速車道過渡段長度按AASHO中的方法計算:
①按車輛橫移一個車道所需時間(3~4s)計算。
②將S形行駛軌跡行為反向曲線計算。
③在反向曲線間插入直線段計算。
計算結(jié)果如能滿足方法①和②的條件,即認為符合要求。
根據(jù)以上的計算、比較,本規(guī)程規(guī)定變速車道長度大于或等于本規(guī)程表7.3.1—1規(guī)定的值。匝道或輔路的線形標準越低,變速車道的長度應越長。
同時考慮到減速車道處于下坡路段,所需長度應相應加長;處于上坡路段,所需長度應減短;加速車道處于下坡路段,所需長度應相應減短;處于上坡路段.所需長度應加長。因此對于加減速車道的長度提出坡度修正系數(shù)。該系數(shù)參照日本和我國公路設計規(guī)范提出。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
